丝绸除了服用功能之外,它还是一种实物货币,甚至在钱币不足之时,如钱币制度混乱的魏晋时期,还可以取代钱币的地位,成为贸易的中介。《唐律疏义》规定,在计赃和计罪罚时,都要以绢匹为筹码,这无疑是用国家法令的形式肯定了绢帛的货币作用。唐以后,随着货币制度的稳定,以绢代币的现象才有所改善。
丝绸还是一种赋税的税种。历代封建政府向百姓征收的赋税,除“粟米之征”外,还有“布缕之征”,也就是将丝绸列入国家征赋的财源之一。这种独特的实物税,在世界赋税史上是独一无二的。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丝绸的赋税经历了“户调”时代、“庸调”时代和“两税”时代三个时期。
从三国时代直至隋代,皆为丝绸“户调”时代。它是中国古代丝绸赋税制度的确立时期。“调”即为古代纳税人向政府交纳的丝绸,户调也就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征收丝织品的一项赋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与曹操的功劳是分不开的。
东汉战乱时期,曹操为保证军粮供应,首创屯田制,募民耕种,开辟稻田,并于建安九年(公元204年)规定:“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这是户调制度的前身,为后来的以户为单位,以绢、绵为征收内容的户调制度制定了基本模式。
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在实行占田制的同时,户调制也被确定下来:“制户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这是一项以亩授丁、以丁为户、以户为课征单位的税法。
其后,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首次颁布了“均田制”,即“计口授田”,将政府控制的无主荒田按人口平均分配。初被授田的男子还授与桑田(一种配种桑树的田地)20亩,可世代相传,永不还官。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蚕丝业的发展。公元486年,北魏政府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对“户调制”作了相应的调整:“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这种户调制度在之后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等朝代继续沿用。
户调征收的丝绸主要来自丝织业发达的中原地区,如山西、山东、陕西、河南、河北等地。当时的南方还属经济落后地区,所以这些地区征收的均是以麻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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