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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车的携带品

携物上车    铁路旅客可以携带一定的物品乘车,这些物品由旅客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可以免费携带的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分别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其他旅客20公斤。

  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公斤。

    残疾人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 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 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 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 规格或重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可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 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 初生雏20只。

  如果旅客违章携带了这些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 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 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 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铁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必须没收的危险品,铁路部门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 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 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公斤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公斤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但对上述所列不得携带的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