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 (1644一1911)
|
清朝时期行政设置图 |
清朝设理藩院(清末改理藩部),与六部同等,处理少数民族事务。满族、蒙古族人总称藏族为“唐古特人”;称西藏人为“图伯特人”;因而称青藏高原为“唐古特”,称西藏则为“图伯特”(西藏英文为Tibet由此而来)。清初废止明朝朵甘和乌思藏都指挥使司及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建制,停止对诸王的分封,任命各地厄鲁特诸部蒙古汗王及土司,土官等管理地方事务。清朝独崇黄教格鲁派,先后册封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
康熙朝时,分卫(前藏)、藏(后藏)和阿里,定名西藏,并派钦差驻藏办事。废除当地蒙古汗王职权。
雍正朝时,置青海办事大臣,驻西宁,管理安多地方事务。又置西藏办事大臣及帮办大臣,驻拉萨会同达赖、班禅,督导噶厦政府管理西藏地方事务。至于喀木康地方,一部分由驻藏大臣管理至澜沧江之东;一部分则由川陕总督管理至金沙江之西,旋归四川总督管理。直至清末,始在喀木专设川滇边务大臣一职,会同四川总督及驻藏大臣,管理地方事务。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