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应急组织
我国的核事故应急组织实施三级制,即国家级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组织和核电厂级应急组织。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电厂运营单位的核事故应急事宜。
1. 国家应急组织--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由国家有关部委组成。
2. 省级应急组织--省核电厂事故场外应急委员会,由省有关厅局组成,常设机构有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下设辐射监测与环境后果评价、通信、医学救援、交通、气象、后勤保障、安置、公安、公众教育等专业组及海盐前沿指挥所和专家咨询组。
3. 核电厂应急组织--核电厂应急指挥部,由厂内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应急指挥、运行控制、技术支持、应急检修、辐射防护与评价、后勤支援、现场消防保卫和信息等部门。
应急计划区划分
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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