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作 单 位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科普委员会 中国地震局宣教中心 北京市地震局 栏目主编:王 越
第二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成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发布划震预报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 一、二、三、四、五、六 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发布划震预报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 一、二、三、四、五、六 章